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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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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政办函〔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惠民政策的不断落实,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的加快,农村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土地大幅度增值,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问题增多,特别是因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上访案件不断上升,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为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冀办字〔2004〕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解决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规定》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已建立仲裁机构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规范运行;要积极受理案件,采取措施,方便群众,把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化解在基层。目前仍未建立仲裁机构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并吸收法制、司法、农业、林业、水务、妇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落实专门的仲裁场所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聘任专兼职仲裁员,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仲裁机构的组建并开展仲裁工作。
(二)制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要明确各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尽快制定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严格控制机动地数量及用途。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格清理整顿土地征用、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要区别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防控和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和问题的调查研究,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要逐级负责,层层化解。县(市、区)土地仲裁机构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乡镇信访服务中心的作用,把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化解在基层,确保个体纠纷不出村,群体矛盾不出乡,重大问题不出县。
为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确定由市农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地承包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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