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发〔2003〕162号
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路桥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路桥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实行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安置。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区片综合价的实施范围
在路桥区范围内(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以外)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区片综合价的划定
路桥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的比例为4:6(具体标准详见表一)。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进行补偿(见表二),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未经依法批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方案公告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占用蔬菜基地的,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办理。
区片综合价确定将全区划分为三级区片,在一个区片内,确定两类不同的征地补偿价格,耕地、园地、蔬菜基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划为一类;林地、未利用地划为二类,同一类别土地实行统一价格。
涉及征用插花土地的,按插花土地所在地的区片价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参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村建设留用地的安置
为了解决被征地村的劳动力出路,在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留出不超过征地面积总额8-10%的土地,用于被征地村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村建设留用地安置方式一律按照《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区和市县城区开展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02〕91号)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台政发〔200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表一:路桥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划分表(略)
表二:路桥区各类土地青苗补偿费划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