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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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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府办发(2006)11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6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安置补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公共设施的投入,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参照九府厅发(2004)2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因规划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农房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农房拆迁按照“谁开发利用、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农民不得使用宅基地自行建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应当集中兴建农民公寓,规划区内农房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农民公寓不得上市交易,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县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公寓建设工作。
第四条  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提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第五条  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法:
(一) 选择农民公寓形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按家庭人口数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2、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人数计算,独生子女(以计生部门证明为准)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算为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面积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计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予以补偿。
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份由被拆迁人按农民公寓的价格购买;
4、被拆迁人在安置面积内,可以按统一规划和设计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和套数。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房屋面积在安置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其被拆迁面积,以农民公寓价格予以补偿。
2、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标准的,其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
3、农房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拆迁当事人对重置价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农民公寓价格由建设单位报房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审定。
4、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
第六条  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各类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内新建未拆旧的应拆未拆的旧房;
(三)超过批准面积擅自扩建部分的房屋;
(四)自政府发布规划控制、拆迁等通告后,擅自搭建、架设、栽种的各类设施、苗木等;
(五)其它按规定不能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该建筑物评估价的50%。
第十条   农房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都昌县现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房拆迁办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督、纠纷裁决、强制拆迁等工作由县房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的农房拆迁,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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