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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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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府办发〔2004〕15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在各县、区(市)自查自纠和抽查的基础上,2004年9月,市政府联合检查组对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绥阳县、正安县和仁怀市等县、区(市)1999年1月1日以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就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

从各县、区(市)自查自纠和市联合检查组抽查和重点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各县、区(市)政府大都制定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开展了工作,进行了自查。二是多数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基本执行了国家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有的虽未予以公告,但通过召开群众大会或被征地农户集体大会等形式,宣传政策法规和补偿标准等。三是各地应支付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基本补偿到位。四是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基本按规定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了合理分配。许多征地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未提留征地补偿费。五是多数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基本搞清了底数,发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了漏洞,规范了管理。六是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上,各县、区(市)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

截止目前,全市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各类用地277 宗,涉及面积2.9817万亩,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面积0.5961万亩,经省政府批准的面积2.3856万亩;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9.76 万元,现已兑现征地补偿费46489.26万元,其中兑现村组133.46万元,兑现农户39355.80万元;未兑现村组、农户征地补偿费1910.49万元,其中拖欠征地补偿费1818.97万元(拖欠集体1798.69 万元,拖欠农户20.28 万元),挪用征地补偿91.52万元(挪用应补偿给集体的征地补偿费74.24万元,挪用应补偿给农户的征地补偿费17.28万元)。

在检查中,发现全市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对专项检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04〕31号、黔府办发〔2004〕59号和遵府办发〔2004〕95号文件精神,也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方案,导致清理检查工作达不到上级的要求。二是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主要是拖欠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比例较大。具体是:红花岗区拖欠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1655.36万元,其中政府拖欠1219.06万元,用地单位拖欠436.3万元;汇川区拖欠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57.31万元,挪用应补偿给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74.24万元;遵义县拖欠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47.51万元,拖欠应补偿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19.68万元;务川县丰乐镇挪用应补偿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17.28万元用于街道建设;道真县拖欠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38.51万元;湄潭县有0.6万元因农民拒领而未兑现到位。三是在对拖欠款项的偿还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造成偿还速度较慢,效果不好。四是个别地方“两公告一制度”执行不全面,部分群众对征地政策及征地补偿情况不很清楚。五是征地补偿费虽纳入了村组集体财务,但管理使用不规范,普遍没有建立专帐,资金流向不明,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不够好。六是县镇以下对村级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明确统一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

(一)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把握国务院、省、市关于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征地补偿费清理和管理使用的力度。

(二)进一步加大拖欠村、组和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的补偿力度。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应立即采取措施补偿到位;对拖欠村组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补偿完毕。

(三)征用土地“两公告一制度”执行不好的地方,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深入民心,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四)进一步规范村组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要规范管理,设立专帐,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重大开支要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且资金主要应用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农民生活出路问题。 

(五)各地必须及时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有效监督措施,防止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征地补偿费的情况发生。必须严肃依纪依法查处各种截留、挪用、挤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

各地的整改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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