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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拟办理的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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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根据法律规定,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接受何秀凤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参加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不符合泉州市城市规划;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已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中止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政许可申请缺少必需的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申请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资格,希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认真审查。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违法。

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831日,系由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为名义股东、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由丰泽区政府无偿提供2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企业。

该公司的设立存有诸多违法之处:其一,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均系事业单位法人,由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股东设立公司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一条“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 (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的规定;其二,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二股东的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分别仅为:73万元(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万元(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从二股东事业单位登记的开办资金来看,由二股东出资5000万元成立公司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由其成立的公司完全是一空壳公司;其三,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无偿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第一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及有关禁止党政机关投资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应予制止和纠正;其四,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有效期是“自2004年6月4日至2005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在2005年8月31日设立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时该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了,显然该公司的成立是虚假的,违法的。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代理人一再辩称只要工商部门没有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就是合法存续的。对于此,本代理人想指出的是既然该公司的设立存在这么多的违法之处,其结果是必然被撤销的,如果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时不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势必有失偏频,势必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建设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应资质,不是适格主体。

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法花美社区居委会外张贴的《初步设计方案效果图  总平面图》(设计单位: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载明,项目用地的主体工程是层数分别为32F27F24F18F15F不等的20幢住宅高楼,住宅总建筑面积是207610.50M2A地块61236.34M2+B地块146374.16M2,显而易见该项目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项目。而作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即行政许可申请人,其职能仅仅是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社区规划管理、社区绿化服务、精品社区创建等,其根本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建筑实施单位的相应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是适格主体。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看,项目立项的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拆迁人以及房地产开发的初始房屋所有权人等都应是同一的,而在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却是既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又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具有资金实力的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由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一系列的行为,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为了拆迁后倒卖土地使用权,炒卖地皮,区政府从中渔利。对此,希规划部门予以重视,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质认真进行审查,从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不符合泉州市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29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30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条第1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之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泉州市城乡规划局面向社会公示的现行有效的《泉州市总体规划(1995—2020)》、《泉州市城东分区规划(1997—2020)》、《泉州市城东组团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0—2020)》载明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拟选址所在区域规划的是公共绿地,而非商品住宅用地。另拟选址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是农用地,栽种着果树,而非建设用地。故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是不符合泉州市城市规划的。

至于行政许可的主办人员出示的《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2004.07)》不能证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选址的所在区域符合泉州市城市规划,并且众利害关系人对该拼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深表质疑。其一,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应与《泉州市总体规划》相吻合,更不能变更或改变泉州市总体规划;其二,城东组团仅仅是泉州市的一部分,充其量也仅是分区规划。而且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泉州市(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需经原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事实表明变更后的泉州市总体规划正在进行中。因此行政许可主办人所称的《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就是泉州市总体规划的说法是错误的,不成立的;其三,行政许可的主办人声称《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所标明的拟选址所在区域是发展预留用地,但该《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的图例却没有任何标示,这难免有“指鹿为马”之嫌,行政许可主办人依此作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然是错误的,也是难以服众的;其四,该《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没有向社会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或变更批准后,应当在30日之内通过大众媒介公布,并允许查阅。”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第五条第(八)项“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必须立即予以公布”之规定,城市的各类规划变更后,应向社会公示。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因此该《泉州市城东组团八大拼图》不应作为本案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错误,利害关系人已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中止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之规定,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是申请用地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持有批准建设项目文件。现今因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错误,存有诸多违法之处,利害关系人已就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泉发改审[2007]108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故本代理人认为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中止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政许可申请缺少必需的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栏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条件有二项(⑴市政府关于用地申请的批复;⑵申请人未出现法律、法规限制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需提交的材料有十二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四项(⑴按规定应报计划部门批准的,已取得立项批复;⑵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蓝线图;⑶设计方案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并按会审纪要修改完善或设计方案〔中小规模项目〕已报消防、抗震、园林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⑷……)、需提交的材料有十二项。同时《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建规字第66号文)也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听证过程中,从行政许可主办人出示的申请材料来看,行政许可申请人缺少规划设计总图、设计方案、市政府关于用地申请的批复等一系列材料,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故不应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不符合泉州市城市规划;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错误,因利害关系人已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中止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行政政许可申请缺少必需的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望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充分考虑以上意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根据泉州市的城市规划,依法驳回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从而保障泉州市有条不紊的发展。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充分考虑!

                         代理律师:赵春生 王焕申 

                          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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