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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征地、占地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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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XXXX乡西XX村、XXXX部分村民的委托,代理调查和处理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占地是否合法、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占地没有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建设项目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程序严重违法组卷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既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也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具体理由和法律意见如下:

一、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占地没有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

经查证,张石高速公路(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面积分别是229.8624公顷(涉及农用地转用213.4532公顷)、218.94公顷(涉及农用地转用195.4861公顷),申请用地单位均是保定市交通局。经向XX县国土资源局和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职能科室查询,皆告知张石高速公路(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征地手续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征地批准文件正在办理。同时查询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公示,证实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的土地审批办理状态-----在办。也就是说正在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至今没有征地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在本案中,在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即开始占地、强行施工建设,这实属未批先用,也是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的违法占地行为,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征地程序严重违法,没有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确认、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在本案中,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情况一概不知,有关部门既未告知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也从未进行拟征土地现状调查,更未让被征地农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尤需指出的是二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大面积的基本农田,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有关部门从未进行过任何听证程序。因此,二建设项目征地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确认、知情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查证,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明确载明二建设项目占用的大部分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其中90%以上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当律师要求查看XXXX镇、XX乡两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XX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吱吱唔唔,称“没有这两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因此,国务院不应为二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组卷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严重损害了拟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经查证,XX县国土资源局组卷上报的张石高速公路(XX县段)和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上报时间分别为2006530日、20061123日),皆载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没有涉及。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

经实地勘察并向村民调查,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完全是依赖土地谋生,并且以种植经济作物(如草莓、蔬菜、水果等)为主,年收入相当可观。而一旦失去土地,农民将丧失收入来源,面临食不裹腹的现状,按16倍的补偿标准补偿无法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达到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同时,从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可以看出,拟被征土地90%以上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因此,组卷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至少应30倍的补偿标准进行审批。

此外,土地管理部门在组卷报批过程中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部门在征地报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无视法律和村民利益强行施工属严重侵权,应予纠正和赔偿。

经调查,XX县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分别于2007831日、20075月份开始施工。在施工当日,XX县政府、XX乡政府、XX镇政府在没有事先通知村民的情况下,无视村民的极力反对,用推土机强行铲除村民种植的各类农作物。对阻止占地的村民,或以利诱欺骗,或被工作人员强行拉走、抬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取得合法的征地批准手续、依法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后,才能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而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在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就强行占地施工,毁坏农民种植的庄稼及其他农作物,显然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财产权,显属违法侵权之举,故希有关部门对此侵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二建设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因侵权行为而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张石高速公路(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是省立项的重点工程,是统筹全局、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村民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在发展经济、修建高速公路的同时,更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理合法。而不能因为是省重点工程,就未批先占(农民集体土地),置广大村民利益于不顾。

失地农民多次上访没有结果,情绪比较激动,虽部分村民委托我们代理协调,但未委托的群众仍有进一步升级为群体事件的苗头。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违法占地事件予以重视和关注,及时对上述违法问题予以查处和纠正,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00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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