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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案件是否须先经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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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何某的住宅与李某相邻,两家均已取得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两家为宅基地界线多次发生争议,随着何某长子的长大,考虑结婚需要房屋,想通过翻建加层的方式来解决住房困难,在翻建房屋过程中,两家矛盾再次激化。后何某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并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又召开了听证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了关于撤销何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意见。2005年3月1日,县政府作出了《关于何某与李某宅基地使用权界线的处理决定》,何某不服该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向法院起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必须注意的是,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规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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