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 >> 刑事(犯罪)、治安、劳教 >> 文章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教养规定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0040528


公通字[2004]26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劳动教养规定

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61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地方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规定》,有的认为《规定》是公安部内部规范性文件,可以不严格执行;有的没有按照《规定》告知拟被劳动教养人员有申请举行聆询的权利;有的没有按照《规定》举行聆询;有的超出适用对象范围批准劳动教养;有的没有按照《规定》呈报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有的甚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劳动教养办案指标。为了严格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执行《规定》重要性的认识。《规定》是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有些内容是公安部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释。《规定》作为全面、系统规范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安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规范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的精神,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提高严格执行《规定》对于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将严格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每一起劳动教养案件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批准劳动教养,不得突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规定》所规定的适用对象。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降格批准劳动教养;对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不得升格批准劳动教养。要注重调查取证包括对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核,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批准劳动教养;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时间变相延长羁押期限。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各地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劳动教养办案指标,不得将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的数量作为考核指标。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因违法批准劳动教养导致当事人到公安部上访的,公安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确保审核、复核、合议、聆询、报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等每一个程序都不走过场。特别是对符合聆询条件的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告知其有要求聆询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聆询申请,必须作出聆询决定,并认真举行聆询。最近,北京市公安局选择了一些劳动教养案件公开举行聆询,允许拟被劳动教养人员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并参加聆询,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地可以借鉴北京市公安局的做法,选择一些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公开聆询,允许拟被劳动教养人员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聆询,并作适当宣传、报道。同时,各省级公安机关要选择一、两个城市作为严格执行《规定》、推广聆询工作的联系点,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努力使所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加强对劳动教养案件的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案件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情况全面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教养案件的执法监督。对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行政复议中发现超出适用对象范围、违反程序审批劳动教养的,要坚决加以纠正,一律依法予以撤销。为全面掌握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要与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定期沟通情况;对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受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要向批准劳动教养的负责人和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追偿,并按照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各省级公安机关对在劳动教养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规定》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同时报告公安部。

五、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规定》执法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各省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对劳动教养案件办理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各地市级公安机关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不定期地对全国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国。对不严格执行《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公安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严格执行《规定》,劳动教养审批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较高的,公安部将予以通报表扬。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印)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