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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放弃探视权 法院判决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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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放弃探视权 法院判决该民事行为无效

 

  

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探视权纠纷案,离婚双方协议由一方放弃探视儿子权利,因该民事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决无效。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5岁)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以后,由于张某未按时给付儿子抚养费,李某遂拒绝张某探视儿子。2004年7月,双方达成张某不承担儿子抚养费,也不得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的协议。之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005年春节,张某思儿子心切,要求探望儿子,遭到李某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探望儿子的权利。李某辩称:离婚后双方明确商定,张某不给付儿子的抚养费,也自愿放弃探视儿子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所生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虽然张某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儿子的要求,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现张某要求探视儿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张某可以在每月的双休日(星期六、星期日)探望儿子,李某应提供方便。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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