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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不服提起上诉,律师:“火车撞了白撞”是误解
本报讯(记者 王娟 实习生 聂才钦)一名中年女子横穿铁路,被火车轧伤双腿。事故发生处铁路部门没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到底谁该担责?日前,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铁路局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判赔偿15万余元。
行人过铁路,双腿被轧伤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家住铁道附近的赵某到武汉铁路局江岸西站职工宿舍走亲戚,由东向西横穿铁道时,被溜放的火车挂倒,火车将其双腿轧伤。赵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后经司法鉴定,赵某所受损伤为二级伤残。
事后,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事发地段为武汉铁路局江岸西站编组场自行开设的供职工上下班通行的平交道口,宿舍内居民出行均需借用这条通道,铁路局对此也从未予以制止,在路口两端也没有设置任何禁行标志,亦未设置其他安全通道供铁道周边居民出行。
铁路局有过失,一审判赔15万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铁路站区和线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铁路部门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以防止铁路行车事故的发生。虽然事故发生地段是武汉铁路局江岸西站为方便职工而铺设的平交道口,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该地段居民出行困难,养成了从此通道出行的习惯,武汉铁路局江岸西站没有及时对此现象进行制止和管理,也没有在道口设置禁行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武汉铁路局作为经营管理单位,因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故应对此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因赵某在过铁路时,未注意安全通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故法院确定铁路局对赵某所受损害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武汉铁路局赔偿赵某15万余元。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武汉铁路局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铁路部门如有过错,应按《民法通则》赔偿
针对此案,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战平认为,一般情况下,火车撞人是不主张赔偿的,因为火车有比较固定的行车时间和运行轨道,铁路道口也有护栏和警示信号,行人横穿铁道发生意外,自身过错较大,而火车不能像汽车一样在短距离内及时停车,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
“但如果是铁路防护设施不全,或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由铁路部门负责。”刘战平律师说,通常大家认为的“撞了白撞”,其实是一种误解。火车撞人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铁路部门有过错,是要按照《民法通则》来承担赔偿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