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村民小组属于单位,因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版权所有 邮箱: zhaochunsheng@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