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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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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侦查”?

 

 


1.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关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院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特别关注: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特别关注: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院,而不属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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