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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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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垦耕地行为,合理开垦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我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利用计划,对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加以开垦整治,使其成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全区年度项目计划安排、自治区级项目的审定入库、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所有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审定入库及项目验收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垦项目监管工作,项目的选址、申报、实施管理、项目后期管护等。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结合各市年度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情况,组织制订全区年度土地开垦项目计划并分解下达各市,各市开垦工作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开垦耕地计划指标。
第五条 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增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每年申报和核定时间为第四季度。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属自治区审定的开垦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实行自治区、市两级审定入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开垦项目,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上的为自治区级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入库;开垦规模在4公顷以下(含4公顷)的,由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入库,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
(二)坡度在250以下,权属清楚,界址明确;
(三)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地类符合开垦要求,不涉及生态退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土地开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选定土地开垦项目地点,按规定要求组织材料逐级申报;
(二)项目投资要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投资预算,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拟开垦土地自然条件、实施面积、预计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状况;资金来源和项目工程概算;项目申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申请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二)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范围);
(三)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四)项目所在地市、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签署的意见;
(五)属滩涂围垦开垦耕地的,还应当附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设意见书和项目会审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项目概况、投资概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方案、开垦规划和投资效益等项内容。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入库

第十二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垦规划、权属不清、影响生态环境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等的项目不予审定入库。
项目评估论证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查后,要根据批准权限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通过专家审定的项目,依照批准权限批准入库。市级审定入库的项目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权限建立本级土地开垦项目库,各市审定的项目库要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各级土地整理中心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土地开垦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入库通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工作报批准项目入库单位审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合同制、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业主和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决算和审计,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自治区级的土地开垦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属于市级的土地开垦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批准土地开垦项目实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的土地开垦项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核查。属于市级的土地开垦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自验收结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予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并经依法审计后,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验收,分自验、初验、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及验收方式按《广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新增耕地应当达到各种地类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增耕地面积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文确认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增耕地确认文件,及时进行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调绘当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土地分类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的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以前本厅下发的文件有与本办法内容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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