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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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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07〕57号

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涉及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涉及的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城中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到的中心城区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政策统一、一村一案”的原则,实行整村测算,统一规划,全面实施。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建委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工作。
  市国土房管、规划、建设、财政、公安、民政和物价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并对有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居公司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选址工作。
  第七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区安居公司等相关单位编制村民安置住宅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由市规划局审批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村民迁建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编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配置社会停车场、泵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满足居住区设施指标配套要求。
  (二)村民安置住宅的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原住宅建筑面积的1.15倍以内。村民安置住宅地块的容积率不得低于1.5。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房屋必须达到村民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
  (三)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规模应按不大于村民安置住宅建筑面积的20%确定。
  (四)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应与村民安置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形成整体建筑群,并按商业内街的建筑形式设置商业出入口。若确需独立建设的,容积率掌握在1.5左右。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经济测算、土地收购和拆迁管理工作。市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土地整理部门,按照相应的土地整理和还建指标与村、街、镇以及区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测算、确定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
业设施的用地规模与土地储备量。
  第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将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土地整理工作纳入年度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
  第十条 在土地整理协议中明确房屋拆迁进度。土地整理补偿资金的拨付应与房屋拆迁进度和土地移交进度相匹配。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腾迁后的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规划性质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第十二条 村民安置住宅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村民安置住宅只能用于安置被腾迁村民。
  第十三条 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应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可租赁、合作经营,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由有关区安居公司负责向市建委申请村民安置住宅的立项和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建委负责审批并下达。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村民安置住宅下达村民安置用房计划,对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下达村民安置用房配套公建计划。
  第十五条 市建委负责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
  有关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管理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收取按照我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的设计、施工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采用成熟、适用、先进的技术,确保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落实中水回用,达到三步节能标准。
  第十九条 村民安置住宅和自营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要科学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安置单位在城中村改造前,应将安置方案报所在区房管局,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备案。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安置单位将村民安置房分配明细上报所在区房管局,经核实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备案。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核对村民安置房分配明细。
  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对村民安置住宅建设和
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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