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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魏乌蝶等复议撤销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案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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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魏乌蝶,女,汉族,19409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

申请人魏伟民,男,汉族,196072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何秀凤,女,汉族,1947612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元兴,男,汉族,1939115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阿彩,女,汉族,193110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申请目的: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786日作出的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071018,申请人查阅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时知悉,被申请人于200786作出了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因该预审意见是最终批准征收申请人拥有使用权土地的前置条件,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此,申请人特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且其本身设立也严重违法。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之规定,预审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而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非建设单位,由其代申请显属违法,应予撤销。

(二)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设立违法。该公司成立于2005831日,系由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为名义股东、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由丰泽区政府无偿提供2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企业,该公司的设立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及有关禁止党政机关投资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设立的,故由该公司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应归于无效。

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没有对拟用地的地类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结果与土地现状不符。被申请人对拟用地的审查结果是“拟用地面积8.2598公顷,其中耕地2.5543公顷”,农用地仅占拟用地面积的30.9%。而申请人所在区域80%以上的土地是农用地,被申请人对此显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

(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等内容进行审查。而被申请人没有对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客观实际避而不谈,没有结论性意见。同时被申请人没有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资金保障进行审查,仅仅是要求建设用地单位落实“占一补一”政策。

三、被申请人通过用地预审、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错误、违法,应予撤销。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第十二条规定,“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而被申请人在明知“拟用地范围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区”的情况下,通过了用地预审,作出了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故应予撤销。

综上,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代申请用地违法。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通过用地预审、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违法,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依法提出复议之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786日作出的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签名)

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二、《复议代理意见》

 

 

 

关于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魏乌蝶等人申请撤

销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议一案的

代理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接受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魏乌蝶等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申请撤销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人。经查阅相关资料,并分析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辩及材料,本代理人认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通过用地预审违法;被申请人不应把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作为能否通过用地预审的主要依据;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流于形式。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通过用地预审、作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明显违法,应予撤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之规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明知“拟用地范围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区”的情况下,通过了用地预审,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不应把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作为能否通过用地预审的主要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用地预审应当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作为用地预审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能否通过用地预审的主要因素。至于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是关键,更不应作为通过用地预审的主要依据。况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错误,与事实不符,现行有效的《泉州市总体规划(19952020)》、《泉州市城东分区规划(19972020)》、《泉州市城东组团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02020)》载明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拟用地所在区域规划的是公共绿地,而非建设用地区。且拟用地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是农用地,栽种着果树,而非建设用地(对此事实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中也已述及)。

三、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错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之规定,用地预审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而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非建设单位,对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辩状》中也承认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仅仅是“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征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单位,故由该公司代申请用地预审显属违法,应予撤销。

四、被申请人应对用地预审申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严重违法之处,由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下属的泉州市丰泽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作为股东、由丰泽区政府财政拨付出资(5000万元)、无偿提供经营场所(20平方米)设立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及有关禁止党政机关投资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此,作为用地预审的审查机关应当并有义务审查用地预审申请的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而不应仅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否则,将导致市场准入主体的混乱,变相放纵了炒卖地皮、牟取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流于形式。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字未提,没有进行任何审查,因此,对于被申请人答辩所称的“答辩人切实履行职责”辩解显然是苍白而无力的,如果被申请人真正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对项目用地预审进行审查,就不会在审查上流于形式,就不会在作出用地预审意见时仅仅提一些建议,而是应认真落实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建设用地单位,由其代申请用地违法、错误;“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不应通过用地预审,更不应把项目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作为能否通过用地预审的主要依据,且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流于形式。因此,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违法、错误,应予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赵春生

                                     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闽国土资复决[2008]1

 

申请人:魏乌蝶,女,汉族,19409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

申请人:魏伟民,男,汉族,196072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何秀凤,女,汉族,1947612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魏元兴,男,汉族,1939115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阿彩,女,汉族,1931101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开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泉州市东湖街玉屏大厦。

申请人对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服,于200710月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泉国土资预[2007]98号文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0786日作出泉国土资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提出预审申请的单位是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主张,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建设用地单位,且该公司设立本身违法,由其申请用地预审也是违法的。申请人认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大部分属于农用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在预审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对项目用地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也没有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资金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在“拟用地范围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通过用地预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征收报批、补偿和房屋拆迁的前期工作,由其作为预审申请单位主体合法。至于该公司工商设立是否合法,不在其审查职责之内。被申请人同时认为,其在预审时,已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了审理。至于大部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被申请人已要求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局部手续。至于具体补偿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将在以后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严格审查。建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2006年泉州市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纪要同意丰泽区牵头对该区华大街道法花美旧村进行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约160亩,腾出的空地进行“招、拍、挂”出让。丰泽区政府即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由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该公司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经营范围是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规划管理等等。20076月,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向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对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请求被申请人对该项目用地进行预审。200786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泉国土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注明“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但拟用地范围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需先办理规划局部修改手续”。在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状》中,被申请人对此作了如下说明,“但大部分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如果该项目确实无法通过论证、听证,将不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辩材料和证据,在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提请被申请人作出预审意见的材料中并不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本机关认为:泉州丰泽社区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核定了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至于其工商设立是否违法,不属用地预审审查事项。但该公司承办的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在项目用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作出预审意见,显属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国土资[2007]9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章)

                                                                                    00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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