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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拆迁系列之一: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如何阻止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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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摘要

--------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涉及71户居民、160亩土地。

--------2007624,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向71户被拆迁人逐户下发了《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关于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协议拆迁的通知》,明确告知拆迁人为泉州XXX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为泉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20076月底,拆迁人在仅办理立项批文(泉发改审[2007]108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丰泽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拆迁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开始强势推行拆迁。同时下发了《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077月初,街道办、拆迁人将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强行拆除,用巨石将唯一通道堵塞,妨碍拆迁范围内的群众通行。

--------2007724,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魏建(化名)的店面房屋、魏莉(化名)的围墙、魏华(化名)的车库及围墙违章为由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07727,丰泽区政府动用防暴警察、城管等部门人员100多人,强行拆除了上述三户的部分店面房屋、车库及围墙。多数住户因顶不住压力,签定了不平等的拆迁补偿协议,腾房搬迁,但依然有20户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三户就是这样的所谓“钉子户”。

--------2007731赵春生律师、刘桂芹律师正式介入法花美“城中村”改造拆迁案件。经过初步接触委托人和听取陈述,已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违法拆迁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和案件的进展,进一步证实了律师的判断。

办案剪辑

办案之一,以谈止战,知彼知已。

--------介入案件之初,本着以和为贵、维护一方稳定的指导思想和办案思路,赵律师、刘律师主动联系改造指挥部,与之进行深入细致的交谈,在交谈中了解到法花美拆迁改造项目是为迎接2008年在泉州召开的全国农运会项目而进行的福厦高速公路两侧景观整治项目,当提及拆迁手续时,负责人称正进行的拆迁属动迁,没有实施正式的拆迁,相关的规划、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当提及堵路问题时,负责人称是因为部分住户已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在拆迁这些住户的房屋时不慎堵住了路口,他们会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初步的接触与和谈,既印证了我们对该起拆迁案件合法与否的判断,也暂缓了当地政府的拆迁进程。

办案之二,主动出击,寻求案件突破。

--------在接手案件之后,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虽然泉州市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但缺少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针对此违法之处,我们及时向省发改委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立项批文。在复议中,泉州市国土局于200786补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在复议代理之中,我们向省发改委详细阐述了立项批文的违法之处,即便是补办了用地预审意见,仍存在重要的违法情节。在复议审理期限届满之际,泉州市发改委于20071023作出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撤销丰泽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批复的通知》(泉发改[2007]279号),主动撤销了自已作出的立项批文。

办案之三,积极迎对每一场博弈,听证也不例外。

--------2007820,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了泉规丰告(2007047号《行政许可告知书》,明确告知“应泉州XXX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拟办理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于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面积约124亩。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赵、刘二位律师指导村民及时向泉州市规划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200883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了《关于举行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拟定于2007911(星期二)下午330在建设大厦市城乡规划局五楼第二会议室举行。

--------2007911,赵春生律师与本所王焕申律师及时参加了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赵、王二位律师围绕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这一核心问题,历陈该建设项的违法违规之处,如不符合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公司设立违法、拆迁目的等虽然听证阻止不了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辩法析理,以至于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听证举行两个月后(20071112)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07)泉规选字第135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阻碍了拆迁的进度。

办案之四,顺藤摸瓜,步步为营。

--------在省发改委复议中,我们发现泉州市国土局于200786作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严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是乎,我们及时提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200814,福建省国土厅作出了闽国土资复决[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仅撤销了泉州市国土局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而且还认定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项目用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无疑为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放上了一块巨石。

办案之五,峰回路转,谈判桌上的再次交锋。

--------随着案件的深入,拆迁人拆迁进程受阻,拆迁各项费用明显额外增加。迫于压力,拆迁人、政府领导再次回到了谈判桌上,不同的是,政府领导缺少了第一次谈判时的盛气凌人,不再宣扬泉州农运会项目。通过几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即各取所需,各谋其利。协商、谈判,也许是每一个案件最好的结局,因为即便是法院的胜诉判决,也未必如期、顺利执行,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户。于其两败俱伤,不如寻找一个平衡点,减少拉锯的时间,这种做法,即为委托人赢得利益,也为双方赢得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起点。

律师评析

法花美拆迁案件虽然已接近尾声,但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考。因为每一个拆迁案件都有相同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就本案而言,代理律师认为:

一、正确理解法律,灵活运用维权技巧,是取得案件胜利的法宝。起诉、复议这些维权技巧,一般公民都能做到,可是如何做、什么时候做,对于不同的人操作起来也会不一样,其结果也会不同。因为思维和办案思路决定着案件前行的每一步,也正如有句谚语,“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也可能因为你的操作不当,导致由主动出击转变为被动挨打。每一场诉讼,对于律师而言,可能是司空见惯,可对委托人而言,可谓铭心刻骨,因为委托人一生之中没有几次打官司的经历,或者说仅此一次,因此,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既要掌握国家法规、政策,也要灵活把握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适时起诉、复议,会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二、被拆迁人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因为团结起来是力量,整体维权的效果将优于个体维权的效果,本拆迁案件也不例外。就群体性案件而言,因人数纵多,所以需要很好的诱导,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械斗、故意伤害等,如出现类似情况,就会给拆迁人授之以柄,使被拆迁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拆迁一般是区域性拆迁,往往涉及群体性拆迁,当地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也会谨慎对待的,所以被拆迁人形成合力,是有优势的。

三、重视每个细节,勿以善小而不为。房屋拆迁,无外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两类,但无论那一类房屋拆迁,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都要依法拆迁。所以代理律师要慎重对待每一个环节,谨防大意失荆州。

四、要建立好律师与委托人的沟通桥梁。在群体性案件中,代表人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要做好上传下达,要及时把新情况反馈给代理律师,以便代理律师及时研究对策和方法。

回味法花美拆迁案件办理的始末,虽然辛苦了一点,但值得欣慰的是帮委托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其中既有辛酸,也有苦与甜。我们律师坚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必然推动中国法治前进的历程,也必然能够营造更加和谐的拆迁法治环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拆迁律师、开发商、被拆迁户等大环境下的各类主体亦会真正回归本位,亦趋走向成熟。

                                   

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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