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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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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小组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70 年代后期,农村改革,将过去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改变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可现在大量的问题就出在“村民小组”这个机构上。“村民小组”是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的,现在对“村民小组”是不是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 的土地被征收他们没有说话权,补偿合同是“村”一级包办,钱由“村”里管理。出了问题,“村”里不出面,则由“村民小组”处理,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是有必要的。理由如下:

 

一、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第四章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事实上,在对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改革之前,我国农村许多地区公社与大队两级并没有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只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

 

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986年制定第一部国土法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员会作出了如下解释:“考虑到我国农村过去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在许多农村的土地实际上仍归生产队所有,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由生产队发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以生产队为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了不致引起波动,需要明确已经属于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继续属于生产队的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国土法第十条就作出了上述相应的规定。这就表明了村民小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内的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0条,小组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能不能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笔者认为在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是: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这些规定,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用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从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相应权益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2、村民小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一定财产,可视为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上,事实上村民小组经济是独立的,经济义务也是自行承受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经济上的特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划分和设置更符合我国北方农村一般仅有村民委员会的实际,与南方村民小组事实上的较强独立性不符合,未体现南方村民小组在村级组织中的独立地位,难以解决现实中对村民小组民事主体身份的要求。

5、法院在很多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均是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告予以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双方常对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实践中已经承认了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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