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6月7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冀国土资用字2001第138号),以置换的方式征用西街一组土地,用于建设集贸综合批发市场。2004年3月25日,xxx县政府、xxx镇政府采用瞒天过海的方式,与xxx村签订了《长期租用北河套土地协议书》和《长期租用河滩造林地协议书》,分别租用xxx村西街一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北河套耕地65.044亩、河滩造林地17.69亩,用途是兴建大型批发市场。2005年3月开始,xxx村以原租赁协议是为建批发市场,现已建成商品房,与原租赁协议不符为由多次到xxx镇、xxx县政府上访,得到镇、县政府答复:由租用改为征用。
2008年1月,西街一组村民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后,本所赵春生律师、孟嗣雨律师赴实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得知:xxx县政府于2003年4月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核发了滦国用(2003)字第0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包括xxx村西街一组北河套耕地65.044亩、河滩造林地17.69亩在内的176亩土地出让给xxx土地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使用。
【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违法占地而引起的土地纠纷案件。本案中,存在以下违法现象:
一、 xxx政府“征收”xxx镇xxx村西街一组土地没有征
地批文等合法手续,属于未批先占、违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5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案中,xxx县政府以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置换批复为征地依据,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批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
二、xxx县政府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经与当地政府协调,截止至2008年5月13日, 397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分配到户、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