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许可及公告

二、被拆迁户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苏XX等24户村民
被申请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76号。电话:0546—8080021。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 东营市XXX公司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核发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8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核发了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是东营河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东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事实不清,颁证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颁证依据不足,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三人没有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东发改投资[2008]28号)。但该文件仅仅是对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而非有关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第三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被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东营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收回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庐山路至东一路段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屋拆迁的批复》(东政字(2008)30号)。但该文件仅仅是有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东政字(2008)30号批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仅是491529.99平方米,而被申请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的面积是667000平方米,二者差距悬殊,拆迁范围明显违法。
4、第三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5、第三人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真实。第三人向东营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日期是2008年4月6日。而东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0500200800031号)的日期是2008年3月8日(证书钢印号由2008年4月8日的0010226变更为0010373)。
二、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在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也没有举行听证。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颁证依据明显不足,严重违法,且其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特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法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建设厅
申请人:苏XX等24户村民
(代表人签名)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三、撤销拆迁许可证公告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撤销房屋拆迁许可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于2008年4月25日向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发的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撤销于2008年4月25日发布的东房拆字(2008)第2号房屋拆公告。
特此公告
东营市房产管理局(印章)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四、复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