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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止的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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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20049月,北京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开始在朝阳区平房乡黄杉木店村实施商业项目开发。同年同月,王树德(化名)收到一纸《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确定其拆迁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补偿价格总额约22.3万元。时值200712月中旬,王树德依然未与该公司达成协议——王树德预期两套两居室,而拆迁人只接受提供一套约60平米的一居室;后王树德将补偿要求降至一套2居、一套1居,亦未能如愿。遂拆迁人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提起了拆迁裁决申请!陷入彷徨的王树德在朋友的引荐下,找到我代理他的拆迁法律事务,以求摆脱低额补偿命运,维护合法权益。

 

该案在2007年的冬之初走入法律之神圣殿堂,历经一番合法与非法的博弈之后,于2008年的春之始守得云开——拆迁人以7万元货币补偿、93平米两居室房屋安置为等价与王树德签订了补偿协议。                                                                                                                                                                                                           

 

【办案掠影】

 

由于介入该案较早,从而时机良好,针对已掌握的案情细节,我们敲定了评估报告与拆迁许可证两个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条线的“双点线”方针:

 

办案第一辑:“双点”方针!

 

纵观现阶段的诸多拆迁项目,拆迁人在履行法定程序时往往存在数目不等、程度存异的违法点。本案拆迁人概莫能外,而其非法之处又尤为集中地体现在评估报告与拆迁许可证两点上。

针锋相对地,我们一方面围绕评估报告的生效、失效以及错按国有土地进行评估(标的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提出了相关申请,另一方面则结合行政主体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后客观存在的实体违法、程序违法,依法定程序提出撤销拆迁许可证的主张。

在此两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进而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递交了《中止裁决申请书》。这一申请获与了支持,从而成功阻截了拆迁人跃跃欲试的强拆势头,同时也为被拆迁人悲乎哀哉之命运的改写带来第一线生机!

 

办案第二辑:“双线”方针!

第一线方针扭转乾坤之后,紧锣密鼓地展开第二线策略毋庸置疑,以求进一步打响这场新的拆迁维权大作战!

2007年底,我们走出二线方针的第一步——行政复议涉案拆迁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认为核发该证的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未严格履行材料之实体审查义务,亦未履行张贴拆迁公告之程序告知义务,应予撤销。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超过60日复议期限为由最终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维权步伐是否止于斯呢?

20081月中旬,我们提起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之诉,直接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推向行政被告席,依据“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这一时效起算点标准,批驳了“超出复议期限”的错谬。与之同时,我们还单刀直入地提起了拆迁许可证之诉,以此配合前一撤销之诉,扩大胜利维权的底线与筹码。

经事实的考证,这一行政复议佐以行政诉讼、诉拆迁许可辅之诉复议结果的“双线”方针确为上策——无以应对的拆迁人不得不低下其“高贵的头颅”,以谈判桌上的最大妥协换来了我们的撤诉申请!

 

【律师说法】

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拆迁维权的方法必然林林种种。但是,将权宜之计与深谋远虑有机结合,不同阶段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策略堪称经世致用。细化到王树德维权案之中,体现如下:

第一,找准首要矛盾,立定权宜之计。 作为被拆迁人,身陷拆迁“囹圄”时大多当局者迷,因此迷惘中觉得困难无处不在,维权寸步难行者大有人在。拆迁维权的难度指数固然居高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宛如迷途羔羊的弱势地位无可变更!相反,只要做到冷静待之,理性思考,客观分析己身需求与拆迁人利益之间的首要冲突何在,继而量身定做解决首要矛盾的权宜之计,即可掰回局面。本案中,王树德所要面对的首要矛盾即在于避免拆迁裁决的作出,而对应与此的权宜之计则是以复议法律程序中止了裁决行政程序!

第二,画地为牢,灵活把握新的诉之载体。 对于同一行政行为的非法性,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或是行政诉讼程序追究,且复议程序不具有终局性。这一制度特性就为行政关系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护。而能不能充分利用这一充分保护又重新成为一个见智见仁的话题了。通常来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妨将复议程序前置,这样可以起到画地为牢之效,不但可以预期复议的佳音,而且可以预备新一轮法律救济程序。而此过程又于无形之中增加了拆迁人的时间成本以及违法风险成本,此外更有可能出现新的诉之载体,从而进一步提升被拆迁人维权的平台!本案的“双线”方针之拟定正是出于这一考虑。

 

    不过,类似于本案的“双点线”方针有赖于先入为主这一前提的存在。如何实现这一前提?答案极为简单:切忌盲目自主维权,及时地获取专业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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