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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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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09〕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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