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具体实施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