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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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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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