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维权手册 >> 文章正文
未进行“二公告”,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答: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