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卷上报征地审批时应当编制“一书三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一书二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5、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