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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未实施征地,征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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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农村土地、拆迁维权专业法律网  阅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4]237号)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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