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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不可以风险代理(禁止“先打官司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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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律师代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有几类案件是禁止律师风险代理的。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2006年联合颁布的发改价格[2006]611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而律师代理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且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又属于群体性案件。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在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时,应禁止实行风险代理。

    执业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代理律师违反上述规定,在代理过程中,不仅不能维护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律师本身也将受制于人,被实施征地的政府、拆迁人授以口实,代理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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