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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补偿是解决征地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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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永苗  来源:东方早报 2004-11-16  阅读:
   据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2003年以来,国内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的争议,即使有些案件有着其他焦点,但是最终还是落实于补偿费数额。

    许多国家关于土地征用的普遍规定是:政府在因建设发展的需要而征地的情况下,产权人必须为发展大局作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虽然结果未必是双赢局面,但是产权人至少获得了等价物———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

    此前我们政府在征收或征用土地时,也一直给予补偿,引发争议的乃是补偿的标准。这次我国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所强调的不是政府可以“征收或征用”,而是政府应当对于这种征收或征用“给予补偿”。

    “并”是“并且”的意思,是同时的,并不是滞后。所以可以看到,宪法修正案虽然没有把给予补偿作为前提,但是也必须纳入征用的正当程序之中,否则不满足征用的条件,也是违法的征地。这样的规定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及时地”给予“充分的”、“合理的”的补偿的标准。

    因此,是否有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就成了解决拆迁纠纷的关键,面对拆迁纠纷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的局面,如果不从公平合理的补偿数额这一点快刀斩乱麻,情况可能会越来越糟。个人利益与发展之间,其实可以有较好的方式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这就是等价有偿原则。在实现公正补偿以后,个人获得相应等价物,而政府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实现更大程度的发展,这才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市场经济的方式。

    现在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其目的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尽可能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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