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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延安市XX县XX镇XXX村XXX组土地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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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延安市XXXXXXXXXX组土地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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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于2009630日接受陕西省XXXXXXX村村民朱XX的委托,就征用XXXXXXXXXX组土地是否合法、补偿分配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地报批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确认权。

经查阅陕政土批[2005]55号《关于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呈报审批卷宗了解到,相关部门在报批征地时,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确认,《X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的调查报告》仅由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并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于20041110日向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一份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放弃听证的说明,被征地村民对此概不知情。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条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相关部门征地报批前没有告知征地情况,调查结果也未经被地农户确认,更没有举行听证,征地报批程序显然违法,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确认权,应予制止和纠正。

二,“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在报批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经调查,“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使用的是该县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2.9975公顷),没有使用上年度结转计划指标。而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之规定,XX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由上级国土部门逐级分解下达。但经向延安市国土部门了解证实,在“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之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没有向延安市分解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据此可以认定“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在报批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据此,相关部门在“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情况下批准用地显然违法,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调查,在“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之前,XX县经延安市政府延政函[2004]18号批复批准将XXX171.5亩耕地(农用地)调整为建设预留地。但“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涉及征用XXX199.3125亩耕地(农用地)。对没有调整规划的部分耕地直接进行农用地转用并征用显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据此,“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征地补偿安置未落实,使用土地违法。

经调查,“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陕西省政府府批准后,相关部门至今没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但被征土地已被强行占用,已被用于修建“303”省道、XX体育场等建设项目。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之规定,相关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使用土地显然违法,应予查处和纠正。

五,征地补偿分配不合法,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XX2005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陕西省政府府批准后,XX县政府拟按111000/(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之和为67860/亩;“三产”基础设施建设费43140/)的标准予以补偿。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将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而是按照全组(XXXXXX)人均进行补偿的方案(即:11980年农改时分到地的现有农业人口按0.9/人×111000/亩的标准分钱;21980年没有分到地的现有农业人口按0.8/人×111000/亩的标准分钱;31980年农改分到地而后死亡、出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的人口按0.5/人×111000/亩的标准分钱)分配补偿款。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一条第(四)项“(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 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等规定,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也应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故此,相关部门按照全组(村民小组)吃大锅饭、人人有份的方式分配补偿费显然不合法,应予制止和纠正。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这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同时,对上述“征用”土地问题予以重视和关注,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查处和纠正,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唯有此,才能实现多方共赢,才能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才能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建国60周年大庆”锦上添花。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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