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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万t/a)工程建设项目中尾矿库用地涉及征收XXX村、XXX村土地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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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中尾矿库用地涉及征收XXX村、XXX村土地案件的调查报告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于2009715接受河北省X县XX街道办事处XXX村、XXX村部分村民的委托,就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中尾矿库用地涉及征收XXX村、XXX村土地是否合法、补偿费分配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中尾矿库实际拟占地面积比用地预审面积大,“批少用多”势在必然。

经调查,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唐山X县XX镇,用地总规模1039.6129公顷。其中,尾矿库用地位于XX镇XXX庄南,涉及到X县XX镇、XX街道办事处所辖11个行政村,计划征用土地4500亩,仅占用XXX村、XXX村两村退耕还林地就达500多亩,占用两村村民承包的山地逾千亩。经查阅《河北国土资源厅关于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工程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冀国土资呈字【2009492号),该项目尾矿库的预审用地面积仅为143.5533公顷2153.2995亩),用地预审面积明显小于实际拟占地面积,“批少用多”势在必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八条“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相关部门在项目用地预审及征地报批之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制止,避免出现“批少用多”等违法用地行为。

二、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之前,发放征地补偿款违反法律规定。

据调查,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的建设项目,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至今没有组卷上报国务院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更没有取得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但相关部门已经将补偿款下发到拟被占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且采取各种手段迫使部分村民领取了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据此,土地补偿应该是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进行“二公告一登记”后进行。故相关部门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未进行“二公告一登记”的情况下发放征地补偿款明显违法,名不正言不顺,由此也导致相关部门或人员不让村民继续耕种拟被占用的土地,大量的耕地在被实际征用之前闲置荒芜,既浪费了土地资源,也给村民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征收村民承包地应按实际承包地面积予以补偿,截留土地补偿款违法。

经调查,XXX村、XXX村村民于1999年分别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03年,村民响应上级退耕还林的号召,积极的将自己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退耕为林地,并按现有承包地面积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期五十年的《退耕还林合同》,之后,村民一直按照退耕还林合同中的承包地面积享受着各种补助费用。但在本次拟征占土地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没有按村民退耕还林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地面积进行补偿,被征地村民应领取的补偿费与实际领取的补偿费相差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耕地必须是承包到户的在册耕地,农户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合同中,退的是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耕地,还的是生态林。因此,退耕还林合同中包括的土地范围是对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的确认,征收退耕还林地的补偿范围应以退耕还林合同中的土地面积为标准,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民,而不应截留被征地村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四、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部门应停止办理该项目的用地预审及征地审批。

经调查,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模1039.6129公顷,农用地836.3998公顷(耕地781.4163公顷),建设用地159.0369公顷,未利用地44.1762公顷。涉及基本农田455.4663公顷。明显不符合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文)第四条规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七条规定,“(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上述规定,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除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不应提供建设用地。而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属工矿项目用地,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此,鉴于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1500t/a)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部门应停止办理该项目的用地预审及征地审批。

五、“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更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条规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第十三条规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据此,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而滦县相关部门以22400元/亩的标准支付补偿费过低,对世辈以种地为生的农民而言,不仅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对于长远生计更无从谈起。

唐钢X县XXX铁矿二期采选工程是国家重点项目,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是促进发展地方经济的有力举措,被征地农民就此表示欢迎和理解。但是在征地过程中,应尽量保证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毕竟土地是农民的唯一生活依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也要关注民生,而不能顾此失彼,唯有全面发展,才能实现多方共赢。只有妥善解决上述“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积极化解矛盾,才能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才能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建国60周年大庆”锦上添花。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00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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