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08]32号
申请人:郭XX等8人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XX街道办事处)西乡三路八街
代理人:赵春生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36号(100054)
被申请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 主任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8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广州市东沙至新联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粤计基[2003]1295号,以下简称“1295号批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鉴于本案案情复杂,9月28日依法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30日。
经查,涉案项目为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路线长约45.5公里。2003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对广州市计委作出1295号批复,同意建设该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按照核准制程序作出了核准批复。今年6月18日,申请人从广州市规划局XX分局获得1295号批复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一)1295号批复内容与广州市计委请示内容一致
经核对,1295号批复明确规定:“项目路线起于广州市东沙,向南跨珠江,经番禺西部地区,终于番禺新联,路线长约45.5公里,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这与广州市计委报送的有关项目立项请示内容一致,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两文件不相符合问题。
(二)被申请人作出1295号批复超越法定权限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6号)规定:“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总投资2亿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本案所涉项目投资估算约50亿元,已经超出了被申请人审批权限范围。
(三)被申请人作出1295号批复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广东省计委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1295号批复也未违反《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等有关程序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295号批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