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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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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09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原则和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与统一政策相结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批准,承包耕地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用后,完全失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低于0.3亩、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在册人口应列为保障对象。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按就业单位参保政策参保;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以按上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等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年限达不到满15年的,可以补缴或延缴养老保险,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年补贴标准为参保或补缴参保对应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2,补贴的年限不少于10年。

 

(七)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可以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水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八)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因个人原因未参保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并且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

 

(九)本地相关条件不完备的县(市、区),则按赣府厅发〔200882号文件精神建立当地统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进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养老保险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1200711日起按不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

 

(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各县(市、区)、赣州开发区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帐务处理及相关管理的同时,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记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收缴情况、发放情况、当地财政补助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

 

(十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补偿款应优先用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县(市、区)、赣州开发区已经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贴补助资金筹集调剂和拨付;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规划建设、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住房安置、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须程序,对未出台保障实施办法、未落实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十七)本指导意见由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9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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