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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华委员: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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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2006 年3 月6 日 中国网  阅读:

征地引发的失地农民的补偿与安置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好失地农民的安置与生计问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目前我国征地补偿与安置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1.重点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明显偏低,隐患大

为了保证基础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针对具体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征地补偿方案,统一了征用补偿标准,通过行政措施强制执行。不可否认,这种政策的出台,保障了我国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速推进,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也成了矛盾的焦点,留下很大的社会隐患。如浙赣铁路(江西段)电气化改造项目,上饶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标准。与同区域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相比,更是相差甚远。对于重点工程的征地,不仅是基层干部最艰难的工作,也是群众报怨最多、意见最集中的地方。

2.土地难以换得保障

生存的基本保障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补偿与安置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让农民握着一生中难得有的一大把钞票,除了激动,更多的是疑虑。如何把现金转换成长远的生存保障?大部分农民非常茫然,投资找不准方向,只能盘算如何节约用钱,几年下来,几万元的补偿与安置费用完了,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再一次凸显,又成了政府的一个负担,这种现象已经在一些地方土地征用4、5年后开始出现。留地安置或把补偿与安置费集中由集体兴办经济实体,但集体经济经营存在很大风险,失地农民购买保险不仅存在门槛高,交费多的现象,而且农民对社保普遍存有不信任的疑虑。

3.区域间、项目间的补偿与安置标准不平衡

征地补偿与安置费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征土地的年产值,而年产值区域间的差异并不大,但补偿却相差很大。如赣州市城区与赣县城关镇,目前赣州市章贡区征地补偿费用耕地一般为39600元/亩,旱地17500元/亩;而赣县耕地只是17000元/亩,旱地为8O00元/亩。另一方面,各地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往往根据征地用途来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对土地征用制度政策的了解较为模糊,补偿与安置工作不透明是矛盾中的焦点。2.传统的就业安置受到冷落,失地农民渴望长久的保障机制。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尽快制订出台新的《国家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国家应尽快制订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单项法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用土地的规定过于粗糙、笼统,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并不强,已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的发展,应尽快制订出台新的《国家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2.适度提高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尤其要解决好重点工程项目补偿不均的情况

必须统一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改变按用途而划分不同补偿与安置标准的做法,逐步实现征地补偿与安置的同地同价。

3.规范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行为,重点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构建一个基本生活保障长久机制。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资金的顺利收缴及健康运行,做到源头活水不断,我们可以结合浙江省和江西省上饶县等地方的经验,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筹措和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形成“三个一点”、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筹集与运作模式。“三个一点”的筹集模式就是“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并且明确规定了三方出资的比例及资金来源。同时,为确保失地农民困难户的生活保障,在征地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上述四部分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统一办理,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中和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专户。同时将办理情况抄送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可以让失地农民陆续使用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中的资金和资金产生的利息,也可以将这部分资金与地方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主要用于部分失地农民所获得补偿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进行的援助,特别是由于公益事业或者重点工程补偿费用较低征地补助,使失地农民获得长远的保障。

4.建立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监管机制

在各级政府设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监管中心”机构,参与对土地征用范围、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后续管理、土地补偿与安置费用的分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与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从制度层面上和实际效果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5.针对失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可通过“农转非”,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下岗职工范畴,让他们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在继续坚持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上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陈清华 民革江西省主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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