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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新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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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湖南省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新的标准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据悉,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新征地年产值标准对四类土地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即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其中,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参照邻近水田标准补偿。
 
  以前,我省各地旧的征地补偿方法,因审批时间不同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不平衡。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全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确定为4个等别,即:一等,长沙市区;二等,湘潭市区、株洲市区;三等,衡阳市区、岳阳市区、常德市区、郴州市区;四等,邵阳市区、益阳市区、娄底市区、张家界市区、永州市区、怀化市区、湘西吉首市。如同样是一类水田,全省14个市州被确定了1650元/亩、1700元/亩、1800元/亩、2000元/亩等4个等别。
 
  旧征地补偿标准,仅有永州、怀化等5个市州分别规定所辖县(市)按市区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他9个市未作此规定。新征地年产值标准,全省14个市州所辖县(市)均按市区的一定比例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11月1日印发了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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