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工程概况: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保阜高速公路(保定段)两条高速公路项目皆途经河北省XX县,是河北省“五纵、六横、七条线”高速公路网中涉及的重点项目。
村民陈述:2007年6、7月份,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全段开始施工,占地补偿标准为28100元/亩。村民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对被征地的村民进行社会安置,且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
2007年9月份,该县部分村民正式委托北京市XX律师所的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
2007年9月底,该所赵春生、董国女律师对两个项目的占地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调查发现,县、市国土部门于2006年底组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材料)逐级上报有权部门待批(准),但没有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批准文件。张石高速公路连接线(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于2007年3月始已占用村民承包经营的耕地进行施工建设。据资料统计,张石高速公路(XX县段)、保阜高速公路(XX县段)占用该县土地共448.8024公顷(6732.036亩),其中耕地408.9393公顷(6134.090亩)。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批先用”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之规定,作为河北省重点项目之一的张石高速公路与保阜高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都应由国务院批准。在未取得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文件之前用地,即属于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和查处的“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附件《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第二条第(三)项“(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八条“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的规定进一步证实,施工单位这种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三令五申要求查处的“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案件办结】
从2007年9月底接受村民委托、律师介入至2009年1月初的案件办结,时长15个月。期间经历了五次谈判、六起行政复议、三起行政诉讼、一起民事诉讼,其经历可谓一波三折,期间既有村民的阻工被拘留,也有行政干预、行政诉讼立案难等等。但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而以调解方式结案也是这类案件最好的结局,调解结案既维护了社会稳定,村民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也体现了村民对项目建设的支持,更代表了当地政府把2008年“两会”会议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落到实处。
二00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