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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要市XX镇政府非法“征用”、占用XX村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一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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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要市XX镇政府非法“征用”、占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一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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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于2009211日接受广东省高要市XXXXXX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就XX镇政府“征用”、占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要市XX镇政府“征用”并占用集体土地违法。

经调查,高要市XX镇政府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壮大城镇规模,发展工业企业,加快肇江沿线城乡一体化进程”为由,于2003323日、527日、68日、1025日、1222日、2004115日、71日与时任XXXX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黄XX分别签订了《XX工业园征地合同书》,共计“征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653.68亩(其中包括鱼塘、水田、旱地等),征地单价为1500/亩、2500/亩、3600/亩、4000/亩、6000/亩、7000/亩、8000/亩不等。XXXX经济合作社村民至今没有见到省级以上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文件,相关部门也没有进行“二公告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而高要市XX镇政府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直接“征用”并占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显然违法,应予纠正。

二、征地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在高要市XX镇政府“征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过程中,XX经济合作社村民对征地事项一无所知,相关部门既未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没有告知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也未进行拟征土地现状调查,更未让村民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因此,相关部门征地程序严重违法,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补偿标准严重违法。

前已述及,高要市XX镇政府征用XXXX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价为1500/亩、2500/亩、3600/亩、4000/亩、6000/亩、7000/亩、8000/亩不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    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征用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补偿;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补偿;征用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之规定,征用土地,应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计算标准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法定补偿倍数计算。而高要市XX镇政府以上述征地单价向被征地单位(即XXXX经济合作社)和农民支付补偿费显然严重违法,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更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条“(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第十三条“(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而高要市XX镇政府以上述征地单价(1500/亩、2500/亩、3600/亩、4000/亩、6000/亩、7000/亩、8000/亩不等)支付补偿费过低,XXXX经济合作社农民不仅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对于长远生计更无从谈起。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这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解决“三农”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同时,对上述“征用”土地问题予以重视和关注,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查处和纠正,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0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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