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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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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国土房物〔2009〕313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拆迁定向实物安置住房等类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现对我市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区危陋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用于定向实物安置被拆迁人的无销售价格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新建房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适用本政策。

  二、交存方式
  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统一交存,并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收据后,方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交存标准
  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其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以下标准交存:
  (一)不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分别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二)配备电梯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60元、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四、管理和使用
  无销售价格的拆迁定向实物安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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