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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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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适当调整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以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精神,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成本评估(审核)和会审机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其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严格界定《通知》执行政策的适用范围,规范操作

(一)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附件1)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仅指工业用地)。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二)对我市确定的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附件2),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凡适用上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优惠政策之一的项目用地,可按对应《标准》的减价修正幅度对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进行测算;如同时满足其中两项或三项出让最低价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则按其中单项最大减价修正幅度对该项目用地的出让价格进行测算。如工业项目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三部分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在该项目用地出让前,须在用地审查意见中就适用地价等情况详细说明。

三、强化对违反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严肃纪律,加强对工业出让用地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跟踪掌握土地出让合同的实施情况。我局将会同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出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对违反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出让行为,将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的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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