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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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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精神,现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办法制定如下:

一、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出让合同、新的规划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经公开确定的评估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上会集体决策、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地价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部分不再计算和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三、工业用途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四、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明确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系数及国有出让土地因容积率增加补交出让金(纯收益)差价的暂行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公布时废止;原公布的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可作为评估机构地价评估时的参考因素。

六、四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0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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