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山西 >> 建设用地 >> 文章正文
太原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项目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四)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第四条 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受理项目报件过程中,工作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私自接受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的。

(二)实施项目过程中,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收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物品的。

(三)项目验收过程中,工作人员借故拖延验收时间,从中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工作人员自己或在亲属开办的经济实体承担项目的工程建设的。

(六)工作人员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的。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具体承办人承担。

审核人不认真,未严格把关,对工作中应发现的差错或问题没发现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应当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做出错误决定的,还应当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审查、审核或讨论、研究过程中,提出或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发生执法过错时,不追究提出或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七条 承担过错责任的形式:

(一)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过错行为的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且危害不大的;

(三)因过失出现过错,且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过错影响较大,造成后果严重的;

(二)全年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过错的;

(三)故意造成错误的。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由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后,局行政监察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应从批准立案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局领导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局行政监察室制作《追究过错责任决定书》。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