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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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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

  土地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第三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交易市场作为本市土地交易专门场所,任何土地交易必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市土地交易工作。

  第四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下列土地交易活动应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转让;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

  (六)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七)其他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土地交易市场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为交易各方办理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发证、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地价评估结果备案、缴纳税费等相关事务;

  (三)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负责交易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二)制定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实施交易市场的计划目标;

  (三)收集、汇总、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四)为委托方提供交易代理服务;

  (五)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工作人员守则;

  (五)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九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交易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
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交易程序,按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以挂牌方式进行交易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申请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经交易中心初审,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收益分成、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交易中心应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时,合同未尽事宜,可协商增加项目。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交易市场交易成功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拍卖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等交易成交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查处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交易市场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及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沈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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