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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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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深化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减少土地抛荒,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改善农业设施,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是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已有一定基础,但与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工作推动、政策扶持和服务指导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着力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机制,着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到2011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0万亩,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万亩,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土地基本实行规模经营,全面完成乡镇以上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制活田”、依法流转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前提,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在此基础上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搞活经营权。
2、坚持尊重民意、自愿流转的原则。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涉及村内大部分农户或整村推进土地流转的,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承包农户愿意委托村级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的,应当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同时,要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政策鼓励和典型示范等手段,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坚持维护民权、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流转出土地的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流入方与发包方统一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如数发放给流出土地的有关承包农户。要完善土地流转收益的结算方式,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与当地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4、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流转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要大力引导整体集中连片流转,并提倡由农户委托村进行流转。要强化乡镇、村的引导、协调和组织功能,认真调处承包纠纷,促进土地流转关系稳定。要把土地流转与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与农业产业布局、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及农业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一是积极发展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多、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二是积极发展土地合作规模经营。在二、三产业欠发达,土地还是农民重要的收入来源和就业平台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农民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要求,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布局、统一品种、统一生产技术和标准、统一品牌等措施,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三是积极发展土地服务规模经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如农机租赁、植保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插、植保、机收等几个生产环节或全程的服务,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要鼓励和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合作和土地服务等形式积极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全面推广“五统一”和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规模服务。
(二)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土地流转的方式。一是继续推行土地租赁。要积极培育农业企业,吸引工商资本投资效益农业。要完善租赁方式,实行由乡镇或村级组织委托流转。要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引导经营业主增加投入,发展现代农业。要完善租金计算方法,提倡实物计价、现金结算方式,维护农民利益。二是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制。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年终土地收益按股保底分红。三是积极探索土地银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银行或土地信托中心,接受农民自愿“存”入的土地(经营权),并支付相应“利息”,然后通过招商引资,将土地(经营权)再“贷”给有需求的经营主体,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三)培育流转服务组织。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与乡镇农办等机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对外招商引资及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供求双方信息畅通,为农村土地流转搭建服务平台。大力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创办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四、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业主开展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低产田改造、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的,享受各级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自2009年起的3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具体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鼓励农户积极主动、长期稳定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各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当年委托村级组织流转或在村级组织登记备案、手续齐备,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予以奖励。市财政对参加土地股份制、土地信托及土地流转市场交易等土地流转机制创新的农户给予每亩80元的奖励,分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及淳安县三档,分别按30%、50%和70%予以补助,其余由区、县(市)承担。
(二)扶持土地股份制及土地信托等经营组织。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对推行土地股份制、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组织,对开展土地信托服务、当年实现土地信托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银行等服务组织,给予8万元的奖励,今后视农户入股或入托土地面积增加的情况再给予适当奖励;对推进当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示范带动作用大、群众受益明显、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3—5万元的奖励,各区、县(市)财政予以相应配套。
(三)支持乡镇、村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为支持乡镇及村级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对当年新增土地(含耕地及坡度25度以下的土地)流转面积,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在2000亩以上的乡镇、300亩以上的村,其他县(市)1500亩以上的乡镇、200亩以上的村,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视流转规模经营情况,分别给予5—7万元和2—3万元的“以奖代补”,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四)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用地支持。对流转期限5 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影响耕作层恢复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比例的土地,建造生产需要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大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就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永久性基础设施。
 (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尽量满足经营者的资金需求,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要优先安排所需的信用贷款,并享受利率优惠。要积极探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管理设施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的办法。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有效解决农村中企业和农民的融资难问题。农信担保机构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对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土地信托中心(土地银行)建设所需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五、落实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地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对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开展调解和仲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农办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职责,各级国土资源、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流转情况。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已迁入城镇定居,且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各地可开展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促进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发展、农村人口向城镇社区转移。
(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各地要根据当地二、三产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岗转业,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作为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新农村建设的考核,特别是区、县(市)对乡镇政府的综合考核。
(二)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乡镇主导、村级组织、企业主力、农民主动的工作推进机制。自2009年起,市政府将在农村经济发展奖中增设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十佳乡镇”奖,每年评选十个推进力度大、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要健全土地流转倒逼机制。对土地集中流转地块上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为便于统一布局和规模经营,可按照“就便、同质、等量”的原则,由村级组织给予承包地置换。对弃耕撂荒半年的农户,乡镇政府要给予警告;对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由村级组织流转。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严禁全年抛荒,逐步消灭季节性抛荒。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消除农民群众的思想顾虑,并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稳定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和发展规模经营的关系,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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