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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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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政府法制办: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大力推行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积极应对国土资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案件办理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还存在不依法及时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存在事实未完全查清、程序未完全到位的现象;个别地方还存在不能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能力,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
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审查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急剧增加,经审理后被撤销、变更及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的比例也明显上升,特别是一些涉及人数多、牵涉利益大、社会的媒体关注度高、案件类型新的案件,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法制部门的应对工作带来了压力和考验。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把握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要将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土资源行政争议与保障当地经济发展、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相结合,与构建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二、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据项目法定、上下统一的原则,全面梳理职权依据,明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许可(审批)行为,认真落实实施主体、程序、收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定。要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送达、告知、听证、限期办结、失职追究、申诉检举等各项工作制度。
三、实事求是,纠正土地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分析近年来土地登记案件败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主动解决土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要重视群众通过信访及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反映的土地权属问题,要主动审查土地登记资料,发现错登、漏登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更正。要结合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工作,对已颁发土地证的宗地进行清理核查,特别是土地登记行政争议案件较集中的地方,要组织专门人员,重点核实,主动纠正历史遗留问题。
四、严格责任,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征地审批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严格责任的要求,确保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批、实施程序的合法性。要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认真落实各类告知程序,特别是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公告等要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在当地镇、村、组张贴公告后,要用照片等形式保存公告记录,张贴人员和所在村、组或相关证明人要对公告的情况予以确认,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刑登重要公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所在区块要仔细核对,避免漏报、误报。对要求进行实地踏勘的,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开展踏勘工作。各地组织报批材料要真实可靠,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务必做到客观、真实,要如实反映村民意见,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公开信息,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
全省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要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地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查工作,按照便民、效率的原则,及时受理,依法答复,不能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不能出现应当给予查询、答复而不予查询、答复的情形。
六、规范执法,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机制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查清案件事实,强化证据意识。要善于采取现场拍照、技术鉴定及见证、公证等多种形式,固定违法事实;要认真核实地类、面积、权属、用途和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危害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要规范处罚程序,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程序,认真执行调查人员人数、询问笔录签字、处罚告知、听证、送达等程序性规定。要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地制订裁量基准,将行政处罚的内容与违法事实、情节相对应。对情节类似、性质相近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要避免出现畸轻畸重、执法不公的现象。要高度重视违法举报类信访和要求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诉请求,及时核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给予答复或查处违法行为,避免出现不答复或不查处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七、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行政争议案件办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利益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行政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积极推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涉及到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的,要认真做好防范化解预案,防止激化矛盾。对开庭审理的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旁听,关注案件审理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机制,及时总结、分析行政争议案件,不能委托代理了事、办理结案了事。要认真分析案件的原因、分析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全面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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