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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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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091194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称省“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为淮北、淮南、宿州、亳州、阜阳等五市20092010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项目。

第三条  2009年省“以奖代补”资金专项补助范围为《2009年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方案》附表中列明的搬迁项目。如其中个别项目和人数因统计有误确需调整的,须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四条  2010年省“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有关采煤企业共同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搬迁安置点的道路、路灯、给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等。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对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的村庄给予一次性补助。

需搬迁的人口数,按照签订搬迁协议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在籍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七条 对于城镇规划区以外交通不便、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的村庄搬迁项目,省搬迁试点和综合治理试点区域内项目,以及不可预见的村庄搬迁项目,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三章  拨付方式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分阶段方式拨付。

旧村庄拆迁完毕或村庄搬迁安置点已经动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一阶段拨付补助金额的40%;安置点按期竣工并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通过后,第二阶段拨付余下的60%。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旧村庄拆迁完毕或者村庄搬迁安置点已经动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

1.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第一阶段);

2.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包括项目立项、选址、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审批、搬迁方案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暂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说明原因);

3.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旧村庄拆迁完毕或者安置点已动工的有关证明;

4.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属于搬迁村庄户籍农业人口名单。

(二)安置点建成后,应提供:

1.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应急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第二阶段);

2.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3.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第一阶段省“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补助资金申请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建议,报省领导小组审批。根据省领导小组批准的“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将该奖励资金拨付至有关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必须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采煤塌陷区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因原有的搬迁项目发生变化,确需将已经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到其他搬迁项目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市和(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省“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采煤塌陷区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三条  省“以奖代补”资金及利息必须全额用于规定项目的建设,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有关市、(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配套设立本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资金使用跟踪管理制度,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情况要在安置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拨付并追回省“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搬迁项目或需搬迁人口等有关情况不实,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者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

(二)“以奖代补”资金及利息没有专款专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计划竣工的。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不能充分发挥资金作用,影响工程正常建设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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