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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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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合理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
在玉溪市区域范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适用本标准。征收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本标准。
二、征地补偿构成
征地补偿由以下费用构成: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划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未利用地及其他农用地五个地类,其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红塔区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年度、按原土地性质和用途综合评估后,参考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并将各类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面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青苗、果树、苗圃(树木)、花卉补偿标准
青苗、果树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苗圃(树木)、花卉搬迁费依据评估价协商补偿。
(五)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坟地搬迁、水沟(水池)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其他建(构)筑物参考当地同类价格、使用年限依据评估价协商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执行。
四、征地补偿标准实施
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征用收购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2〕52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执行《玉溪市土地征用收购补偿暂行标准》(玉政发〔2002〕52号)文件。
五、本标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玉溪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2﹒玉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玉溪市青苗、果树、苗圃(树木)、花卉补偿标准表
4﹒玉溪市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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