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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现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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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规范拆迁管理,增加拆迁行为的透明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现场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拆迁人应在实施拆迁项目的拆迁范围内设立现场接待办公室,向被拆迁人公布建设单位拆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现场电话号码,公布具体的接待时间和办事程序。
      二、拆迁人应在现场接待办公室显著位置公布以下资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
      2.委托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3.评估报告;
      4.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名称和代办资格证(复印件);
      5.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7.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拆迁现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工作的拆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的《拆迁岗位证》。
      拆迁从业人员没有取得《拆迁岗位证》或不愿出示《拆迁岗位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以拒绝其上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房屋评估工作人员除外)。
      四、拆迁人应文明拆迁,细致、耐心做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拒绝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政策咨询。
      五、禁止任何建设单位假借“拆迁办”、“规划局”名义或“政府行为”名义实施拆迁。
      六、拆迁人应负责拆迁范围内房屋安全的监护工作,未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实施房屋拆迁。对正在实施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应制定安全保护方案,严格作业制度,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周边生活居民、过路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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