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湖北 >> 征地、拆迁 >> 文章正文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