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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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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有关地质环境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和省级财政项目两大类,按项目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一)工程治理类项目,包括大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等;

(二)调查评价类项目,包括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项目、地热资源调查项目、地质遗迹资源调查项目、地质环境动态巡查与监测项目等;

(三)应急补助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应急治理等项目;

(四)其它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办设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评审的需要,在省内选择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管理水平高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地质环境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定期更新。

第五条  承担工程治理类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其中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或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承担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承担调查评价类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中央财政项目;

(三)组织省级财政项目的立项论证及审批;

(四)下达中央财政项目任务书,批复项目设计及预算,批复项目设计重大变更;

(五)组织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组织调查评价类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

(七)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项目办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申请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请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立项实地核查;

(三)编制工程治理类项目任务书;

(四)组织工程治理类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和预算审查;

(五)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审查与批复文件的起草;

(六)组织调查评价类项目和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中期检查;

(七)汇总编报中央财政项目的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八)负责项目成果资料归档、管理与维护;

(九)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

(十)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

(十一)承办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中央财政项目及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和应急补助类项目;

(二)协助项目办进行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选址踏勘及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实地核查,组织申请省级财政工程治理和应急补助类项目的现场调查;

(三)组织编制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组织编制工程治理类项目设计方案;

(五)组织工程治理类项目监理工作,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六)协调调查评价类项目的实施;

(七)协调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实施;

(八)组织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办进行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九)督促项目成果资料汇交。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中央财政项目及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和应急补助类项目;

(二)协助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和应急补助类项目的现场调查;

(三)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组织工程治理类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五)组织工程治理类和应急补助类项目的实施;

(六)组织编制工程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工程治理类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七)汇交项目成果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下达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湖南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规划以及年初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财政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向省厅提交立项申请报告;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单位编制并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财政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治理类项目

1、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进行初审,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立项申请;

(二)调查评价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三)应急补助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财政项目,由项目办对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和合规性审查后,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进行行政会审。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工程治理类和调查评价类项目,进入省级地质环境项目库。项目库定期更新,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预算额度,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任务的轻重缓急,向市州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当年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优选工程治理类、调查评价类项目,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应急补助类项目中优选项目,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设计和预算审查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的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项目办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中央财政切块安排的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八条  调查评价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的工程治理类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由项目办负责组织。项目主审专家应在综合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设计审查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经主审专家复核后上报项目办,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项目设计和预算。中央财政切块安排的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治理类项目开工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工程区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

(二)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施工设计,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进行修正。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涉及设计局部变更,但不涉及项目总体建设规模和项目总预算变更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调整方案,报项目办批准。

(二)涉及设计或者预算较大或重大变更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方案报项目办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变更设计的,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与二季度报合并)、年报(与四季度报合并)和专报。项目有重要进展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编制专报。中央财政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项目办,省级财政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到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评价类项目成果验收和中央财政工程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省级财政工程治理类和应急补助类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施工单位完工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竣工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成果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计部门或省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在工作现场实地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包括设计执行、工程完成、工程质量、工程档案、财务决算、社会经济效益等内容,验收组根据现场考察、资料查阅、专家质询和会议审查后,提出项目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意见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印发。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明确需补做有关工作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施工。工程治理类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资料汇交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办汇交有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的项目监督检查,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地质环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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