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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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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政府的授权,将政府近期计划实施的公建项目用地、单位或个人未达到有效利用的土地及其他土地通过依法征用、收回、调换使用等方式予以储存,并按照计划对储备土地进行适当的整理开发后,移交给政府进行出让、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是我区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区国土资源局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有计划地进行。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必须在每一年年底拟订好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但需进行储备的,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拟订专项储备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区规划建设、财政、发展计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各自职责作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根据城镇规划实施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需要列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据本办法进行储备:
   (一)为实施城镇规划而批准征用或农用地转用的土地;
   (二)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为实施城镇规划收回的土地;
   (七)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区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回的土地;
   (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可以通过依法征用、无偿收回、有偿收回和调换使用等方式来实施。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条 需要通过征用储备的土地,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申请人实行征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调换使用方式储备的土地,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调换协议后,由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需要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明确收购地块。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地块,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区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在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后,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由区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收购公告。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拟收购地块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公告。
   (七)签订合同。经报批同意和公告无异议后,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经合同双方同意,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可以分期支付。
   (九)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可以直接发土地使用证给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原土地使用证同时予以注销。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须向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实施收购的土地原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收购补偿费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土地年限应支付的土地使用有偿收入。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根据我区基准地价酌情确定。
   第十九条 以土地调换使用方式进行储备的,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调换土地的价格,再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差价结算。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或经批准后临时改变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建设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需实施拆迁的,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手续,统一实施拆迁。
   第二十四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需要委托他人实施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储备土地经营收益或其他方式筹措。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在年初根据政府已批准实施的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好资金的收支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出让或出租后,其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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