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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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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

《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衢州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罚款裁量细则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意见》(衢依法行政办〔2008〕1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占用基本农田处以30元/㎡的罚款;

(二)对占用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

(三)对占用其他农用地处以15元/㎡的罚款;

(四)对占用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处以10元/㎡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非法所得30%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非法所得40%的罚款;

(三)对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非耕地处以非法所得5%的罚款;

(二)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耕地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

(三)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如占用基本农田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

三、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20元/㎡的罚款;

(二)对临时用地到期拒不交还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25元/㎡的罚款。

四、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要求,在上述耕地开垦费标准基础上再加15元/㎡。

五、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二)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六、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期满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耕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七、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

八、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

(二)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

(三)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九、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二)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轻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的罚款;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较重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的罚款;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者,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0%的罚款。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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